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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案,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三分之一,主要体现如下特点:

特点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这次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特点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

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特点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特点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领导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特点五: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

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特点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

单位最高二千万,个人最高100%年收入;

处罚方式更严:按日连续罚;

惩戒力度更大: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在9月份分别组织进行了学习、宣贯。相应的修改了企业法律法规适用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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